教育系統違紀、違法典型案例
仝卓偽造應屆生身份參加高考等問題。2012年8月仝卓繼父時任臨汾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仝天峰請托時任延安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李慶鋒幫忙為仝卓辦理虛假轉學手續偽造仝卓應屆生身份。李慶鋒通過在寶塔區第二中學任教的侯綏利辦理轉學手續,侯綏利找到時任該校招生辦主任蘭海,蘭海又找到時任該校德育處主任謝東平幫忙辦理。謝東平在一張空白《延安市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審批表》上簽署“謝”字并加蓋了“寶塔區第二中學德育處”的印章后交給蘭海,蘭海交給侯綏利。李慶鋒從侯綏利處拿到該表后填寫了仝卓的基本信息,又找社會人員在該表上加蓋了偽造的延安市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寶塔區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后將該表交給仝天峰。在調查過程中,臨汾市教育局總督學蘇迎澤、基礎教育科工作人員彭波等人為逃避責任,伙同基礎教育科工作人員張文成偽造了仝卓由延安遷至臨汾的戶籍遷移手續,并通過張子榮、賈美蘭、薛文琴將該手續放入仝卓轉學檔案,臨汾市教育局局長李晉平知悉該情況后,既不制止,也不報告,并指使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臨汾市招生考試管理中心主任張寶倉在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時,隱瞞了仝卓學籍存在問題的情況。2013年6月,仝天峰請托時任臨汾市堯都區委組織部副部長趙國華幫助辦理仝卓入黨手續。仝天峰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李慶鋒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侯綏利違反工作紀律,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蘭海違反工作紀律,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臨汾市教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晉平,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調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謝東平違反工作紀律,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解聘其副校長職務。臨汾市公安局以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對蘇迎澤、彭波、張文成三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時任臨汾市堯都區委組織部副部長趙國華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摘自中央紀委監委網站)
邱小慧冒名茍晶上學并參加工作等問題。1997年時任茍晶在濟寧市實驗中學讀高三的班主任邱印林在茍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茍晶考生檔案卡及準考證上的照片替換為其次女邱小慧的照片并對茍晶當年的學生檔案進行涂改,時任濟寧市實驗中學副校長、教導處主任李耀立,時任任城區招生辦副主任張勇失職失責,均未發現該檔案卡涂改問題。1997年9月,邱小慧以茍晶之名被北京煤炭工業學校錄取并制作虛假戶籍材料,2001年4月,邱小慧以茍晶之名在濟寧市任城區教師進修學校參加工作,時任任城區教委副主任崔興榮(主持人事科工作)失職失責,未發現邱小慧檔案中相關信息不一致問題,導致其通過審核并被錄用。2001年8月,邱小慧利用在校辦公室工作并保管學校公章的便利條件,在申請戶籍更名材料上私自加蓋本單位公章,向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分局李營派出所提出將戶籍姓名由“茍晶”改為“邱小慧”,時任任城區教師進修學校辦公室主任高凡信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存在失職失責問題。邱小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給予其開除處分,公安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邱印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公安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李耀立違反工作紀律,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張勇違反工作紀律,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崔興榮違反工作紀律,應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其沒有擔任黨內職務且已退休,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低退休待遇。高凡信違反工作紀律,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摘自山東省紀委監委網站)
【紀法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第八十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妨礙國家重要機關如領導機關、軍警機關、司法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因妨礙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行為而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單位、團體的名譽或者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
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