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習話】
“教師要成為大先生,做學生為學、為事、為人的示范。”——2021年4月9日,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清華大學時發表重要講話
【典型案例】
全國教育系統酒駕、醉駕典型案例
廣西梧州市藤縣中等專業學校副校長鄧慶勇酒后駕車問題。2020年9月6日,鄧慶勇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梧州市平浪收費站入口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鄧慶勇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罰款1000元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21年12月,鄧慶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摘自廣西藤縣紀委監委網站)
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丹竹江小學校長項方杜飲酒駕駛機動車問題。2021年7月27日,項方杜飲酒后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被執勤警察當場查獲,交警部門依法給予其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記24分,罰款12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2021年12月,項方杜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摘自廣西紀檢監察網)
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第四初級中學行政辦主任蒙政吉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2020年12月26日,蒙政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縣城區橋東路一橋頭國稅局路口處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測,蒙政吉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罰款155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年的行政處罰。2021年6月3日,蒙政吉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摘自廣西紀檢監察網)
杭州市蕭山區浦陽鎮中心小學原書記、校長孫利鋒醉駕問題。2019年10月23日晚,孫利鋒酒后駕車上路行駛被查獲。經鑒定,孫利鋒屬于醉酒駕駛。后區檢察院因其犯罪情節輕微,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2019年12月10日,孫利鋒被免去蕭山區浦陽鎮中心小學書記、校長職務。2020年5月6日,孫利鋒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摘自蕭山區紀委區監委網站)
【紀法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 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警示視頻鏈接】
不同的選擇,相反的人生https://mp.weixin.qq.com/s/bGSksFk7JFOu7FKceIKR2A